学校代码:6205(豫) 国标代码:13500 专升本代码:6206(普通) 6581(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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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工学院章程

  Www.Sqgxy.edu.cn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河南省教育厅2022年8月3日核准)

序   言


商丘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前身是商丘科技专修学院,2002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商丘科技专修学院基础上建立商丘科技职业学院,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在商丘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商丘工学院,实施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学校办学以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区域经济建设培养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商丘工学院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及法人属性
      学校名称:商丘工学院
      学校简称:商工
      英文名称:Shangqi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学校网址:www.sqgxy.edu.cn
      办学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236号、商丘市阳光路188号
      第三条  办学方向、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及办学形式
      办学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着力培养道德素质优良,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吃苦奉献品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发展目标定位:在河南省民办本科高校处于先进行列,在国内同类民办本科高校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争取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办学形式:依法独立办学,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
      第四条  学科专业定位: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五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弘扬“厚德精技、崇学尚行”的校训,深入构建和谐校园文化。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学校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条例授予相应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自主确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联合办学、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自主设立二级学院,确定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及职数;
(六)本着科学、高效原则,依据学校规模自主确定教职工数量、校内学术组织、行政和党群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董事会章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保障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
(三)维护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民办教育收费规定,实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董事会章程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董事会


      第八条  学校举办人是丁华。举办者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办学自主权使用不当的行为予以纠正和调整;
(五)根据学校发展实际情况调整教育资源配置;
(六)根据社会发展需求,推动学校教育体制改革;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
(七)法律、行政法规授予举办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害或妨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环境;
(二)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学费收入;
(三)保障学校党组织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四)支持校长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董事会章程明文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领导权;
(五)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举办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章程》由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由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可设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若干名,由董事会聘请担任。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会议、联络和日常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会组成人员按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指定其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的同意方可有效。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审议吸收新董事,任命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确定董事会的机构设置,制定、修改董事会章程以及董事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法依规支持校党委开展工作;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并决定校长的报酬。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审议;
(五)为学校筹集教育发展基金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六)审议学校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整改意见;
(七)决定学校工作人员的奖惩;
(八)在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对有利于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项目,经董事会集体研究,所需资金可部分从结余资金中支出或批准学校筹集资金解决;
(九)设立学校基础设施维修金,所需经费从学校收入中提取,可委托第三方负责管理和施工;
(十)依法制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解散、清算方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中共商丘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校党委依法建立健全议事规则,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层面, 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党委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第二十条  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保卫工作部(武装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中共商丘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行政法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学校董事会研究重大问题时应邀请监事会负责人列席参加。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办学人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者监事。监事会章程由监事会依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校长及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组织机构负责人任免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和义务: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
(三)按照招生简章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向董事会提出年度经费投向意见,执行董事会批准的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议事工作需要,议事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工作岗位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自主招聘教职员工,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开展工勤服务等;
(二)对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依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公平获得出国(境)、出校学习、交流机会。依法依规享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业绩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依法取得相应薪酬;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五)对岗位、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诉求并申请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及聘约合同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加强个人修养,崇尚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弘扬学校精神,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聘约合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师德师风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师风评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职工绩效评价、聘任(聘用)、解聘和评先奖优的首要标准。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含与外校的交流生和国外的交流生)。
本章程规定的学生是指通过国家招考、正式录取并注册入学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综合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正获得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据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党员发展程序,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四)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高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学生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投诉、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予以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审议教学工作,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职称晋升;
(五)评定学生学位授予;
(六)受理学校内部学术争议,监督、检查或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七)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九条  各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由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学术水平高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各学术组织的章程由各自组织制定并开展工作。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团体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建立申诉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建立校、院(部)和行政处室两级基层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中设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做好与女教职工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学校共青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二级学院设分团委。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学校老同志作用,关心、教育、培养青年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组织,按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统一战线对象依法参加民主党派组织,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第九章  二级教学院(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学科和专业设立二级教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二级教学院(部)的职权是:
(一)制定二级教学单位工作规划,管理内部人员;
(二)进行二级教学院(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管理和使用学校拨付的经费、设备及其他公共教育资源;
(四)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二级教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为本院(部)行政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职若干人;设学生管理秘书、教学管理秘书各1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十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根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探索建立行业产业学院、企业冠名班等,深入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利用民办高校灵活机制,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教育教学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费收入、举办者投入、上级奖励收入、财政拨付投入和社会捐赠。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审计制和风险评判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学校名义获得的知识产权、校名等无形资产。学校对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蓝色图形,由汉字“工”、数字“1”、书本三种元素组合而成一只飞翔的大雁。校徽配以中英文校名。整体寓意为:以工科为主的商丘工学院团结一心,五育并举,放眼世界,勇争第一,争做中国民办教育的领头雁。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圆形校徽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上方为学校徽志图案,下方为中英文校名,颜色为红底黄字。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厚德精技,崇学尚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25日。


第十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按照规定进行有关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同意后予以聘任,按要求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有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学校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应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依法规定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学校自省民政厅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提议、或者董事长提议、或者1/3以上学校董事会成员提议,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可以启动章程修订工作。
      第七十九条  章程修订工作启动后,由董事会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修订组织开展章程修订工作,并事先公告;章程修订过程中,应与举办者或其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委行政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应在校内外公开听取意见;应由章程专门修订组织拟订章程修订案。
      第八十条  章程修订案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实施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教职员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