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服务中心是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在校党委、行政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为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等创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
第二条 负责校园治安、消防、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制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计划,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督促、指导、协调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学校稳定。
第三条 通过各种形式对全校师生员工开展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和防范意识,提高预防犯罪的能力和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自觉性,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查破一般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宿舍区、家属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六条 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第七条 依据有关法规对扰乱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负责政保工作。完善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广辟情报信息渠道,注意掌握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对获得的各种情报信息快速反映、及时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定期对学校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导并指导各单位对师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预防和消除初期火灾的基本常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防火本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预防、杜绝火灾发生。
第十条 完成学校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